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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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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案:礼志序,原本阙佚。

    梁开平元年夏四月,太祖初受禅,乃立四庙于西京,从近古之制也。

    唐同光二年六月,太常礼院奏:“国家兴建之初,已于北都置庙,今克复天下, 迁都洛阳,却复本朝宗庙。按礼无二庙之文,其北都宗庙请废。”乃下尚书省集议。 礼部尚书王正言等奏议曰:“伏以都邑之制,宗庙为先。今卜洛居尊,开基御宇, 事当师古,神必依人。北都先置宗庙,不宜并设。况每年朝享,礼有常规,时日既 同,神何所据。窃闻近例,亦有从权。如神主已修,迎之藏于夹室;若庙宇已崇, 虚之以为恆制。若齐桓公之庙二主,礼无明文,古者师行,亦无迁于庙主。昔天后 之崇巩、洛,礼谓非宜;汉皇之恋丰、滕,事无所法。况本朝故事,礼院具明,洛 邑旧都,嵩高正位,岂宜远宫阙之居,建祖宗之庙。事非可久,理在从长。其北都 宗庙,请准太常礼院申奏停废。”从之。

    天成元年,中书舍人马缟奏曰:“伏见汉、晋已来,诸侯王宗室承袭帝统,除 七庙之外,皆别追尊亲庙。汉光武皇帝立先四代于南阳,其后桓帝已下,亦皆上考 前修,追崇先代。乞依两汉故事,别立亲庙。”诏下尚书省,集百官定议。礼部尚 书萧顷等议曰:“伏见方册所载,圣概所存,将达蘋藻之诚,宜有楶棁之制,臣等 集议,其追尊位号及建庙都邑,乞特降制命,依马缟所议。”

    二年,中书门下又上奏曰:“伏以两汉以诸侯王入继帝统,则必易名上谥,广 孝称皇,载于诸王故事,孝德皇、孝仁皇、孝元皇是也。伏乞圣慈,俯从人愿,许 取皇而荐号,兼上谥以尊名,改置圆陵,仍增兵卫。”遂诏太常礼院定其仪制焉。 太常博士王丕等引汉桓帝入嗣,尊其祖河间孝王曰孝穆皇帝、父蠡吾侯曰孝崇皇帝 为例,请付太常卿定谥。刑部侍郎、权判太常卿马缟复议曰:“伏准两汉故事,以 诸侯王宗室入承帝统,则必追尊父祖,修树园陵,西汉宣帝、东汉光武,孝飨之道, 故事具存。自安帝入嗣,遂有皇太后令,别崇谥法,追曰某皇,所谓孝德、孝穆之 类是也。前代惟孙皓自乌程侯继嗣,追父和为文皇帝,事出非常,不堪垂训。今据 礼院状,汉安帝以下,若据本纪,又不见“帝”字。伏以谥法“德象天地曰帝” 伏缘礼院已曾奏闻,难将两汉故事,便述尊名,请诏百官集议。”时右仆射李琪等 议曰:“伏睹历代已来,宗庙成制,继袭无异,沿革或殊。马缟所奏,礼有按据, 乞下制命,令马缟虔依典册,以述尊名。”时明宗意欲兼加“帝”字,乃下诏曰; “朕闻开国承家,得以制礼作乐,故三皇不相袭,五帝不相沿,随代创规,于礼无 爽。矧或情关祖祢,事系丞尝。且追谥追尊,称皇与帝,既有减增之字,合陈褒贬 之辞。大约二名俱为尊称,若三皇之代故不可加帝,五帝之代不可言皇。爰自秦朝, 便兼二号。至若圣祖老君,事隔千祀,宗追一源,犹显册于鸿名,岂须遵于汉典。 况朕居九五之位,为亿兆之尊,不可总二名于眇躬,惜一字于先代,苟随执议,何 表孝诚!可委宰臣与百官详定,集两班于中书,逐班各陈所见。”惟李琪等请于祖 祢二室先加“帝”字。宰臣合众议奏曰:“恭以朝廷之重,宗庙为先,事系承祧, 义符致美。且圣朝追尊之日,即引汉氏旧仪,在汉氏封崇之时,复依何代故事?理 关凝滞,未协圣谟;道合变通,方为民则。且王者功成治定,制礼作乐,正朔服色, 尚有改更,尊祖奉先,何妨沿革。若应州必立别庙,即地远上都。今据开元中追尊 皋陶为德明皇帝,凉武昭王为兴圣皇帝,皆立庙于京都。臣等商量所议追尊四庙, 望依御札并加皇帝之号,兼请于洛京立庙。”敕:“宜于应州旧宅立庙,余依所奏。” 案文献通考:后唐之所谓七庙者,以沙陀之献祖国昌、太祖克用、庄宗存勖而 上继唐之高祖、太宗、懿宗、昭宗。此所谓四庙者,又明宗代北之高、曾、祖、父 也。

    其年八月,太常礼院奏:“庄宗神主以此月十日祔庙,七室之内,合有祧迁。” 中书门下奏议,请祧懿祖一室。后下百僚集议,礼部尚书萧顷等奏,请从中书所奏, 从之。

    应顺元年正月,中书门下奏:“太常以大行山陵毕祔庙。今太庙见飨七室,高 祖、太宗、懿宗、昭宗、献祖、太祖、庄宗,大行升祔,礼合祧迁献祖,请下尚书 省集议。”太子少傅卢质等议曰:“臣等以亲尽从祧,垂于旧典,疑事无质,素有 明文。顷庄宗皇帝再造寰区。复隆宗庙,追三祖于先远,复四室于本朝,式遇祧迁, 旋成沿革。及庄宗升祔,以懿祖从祧,盖非嗣立之君,所以先迁其室。光武灭新之 后,始有追尊之仪,比只在于南阳,元不归于太庙,引事且疏于故实,此时须禀于 新规。将来升祔先庙,次合祧迁献祖,既协随时之义,又符变体之文。”从之。时 议以懿祖赐姓于懿宗,以支庶系大宗例,宜以懿祖为始祖,次昭宗可也,不必祖神 尧而宗太宗。若依汉光武,则宜于代州立献祖而下亲庙,其唐庙依旧礼行之可也, 而议谥者忘咸通之懿宗,又称懿祖,父子俱“懿”于理可乎!将硃耶三世与唐室 四庙连叙昭穆,非礼之甚也。议祧者不知受氏于唐懿宗而祧之,今又及献祖。以礼 论之,始祧昭宗,次祧献祖可也,而懿祖如唐景皇帝,岂可祧乎?

    晋天福二年正月,中书门下奏:“皇帝到京,未立宗庙,望令所司速具制度典 礼以闻。”从之。二月,太常埔士段颙议曰:

    夫宗庙之制,历代为难,须考礼经,以求故事。谨按尚书-舜典曰:“正 月上日,受终于文祖。”此是尧之庙也,犹未载其数。又按郊祀录曰:夏立五 庙,商立六庙,周立七庙。汉初立祖宗庙于郡国,共计一百六十七所。后汉光武中 兴后,别立六庙。魏明帝初立亲庙四,后重议依周法立七庙。晋武帝受禅,初立六 庙,后复立七庙。宋武帝初立六庙,齐朝亦立六庙。隋文帝受命,初立亲庙四,至 大业元年,炀帝欲遵周法,议立七庙。次属传禅于唐,武德元年六月四日,始立四 庙于长安,至贞观九年,命有司详议庙制,遂立七庙,至开元十一年后,创立九庙。 又按礼记-丧服小记曰:“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,而立四庙。” 郑氏注云:高祖巳下至祢四世,即亲尽也,更立始祖为不迁之庙,共五庙也。又按 礼记-祭法及王制、孔子家语、春秋穀梁传并云:天子七庙,诸 侯五庙,大夫三庙,士一庙。此是降杀以两之义。又按尚书-咸有一德曰: “七世之庙,可以观德。”又按疑义云:天子立七庙,或四庙,盖有其义也。 如四庙者,从祢至高祖已下亲尽,故有四庙之理。又立七庙者,缘自古圣王,祖有 功,宗有德,更封立始祖,即于四亲庙之外,或祖功宗德,不拘定数,所以有五庙、 六庙,或七庙、九庙,欲后代子孙观其功德,故尚书云“七世之庙,可以观德” 矣。又按周舍论云:“自江左已来,晋、宋、齐、梁相承,多立七庙。”今臣等参 详,唯立七庙,即并通其理。伏缘宗庙事大,不敢执以一理定之,故检七庙、四庙 二件之文,俱得其宜,他所论者,并皆勿取。请下三省集百官详议。

    敕旨宜依。左仆射刘昫等议曰:

    臣等今月八日,伏奉敕命于尚书省集议太常博士段颙所议宗庙事。伏以将敷至 化,以达万方,克致平和,必先宗庙。故礼记-王制云:“天子七庙,诸侯五 庙,大夫三庙。”疏云:“周制之七者,太祖庙及文王、武王之祧,与亲庙四。太 祖,后稷也。商六庙,契及汤与二昭、二穆。夏则五庙,无太祖,禹与二昭、二穆 而已。自夏及周,少不减五,多不过七。”又云:“天子七庙,皆据周也。有其人 则七,无其人则五。若诸侯庙制,虽有其人,则不过五。此则天子、诸侯七、五之 异明矣。”至于三代已后魏、晋、宋、齐、隋及唐初,多立六庙或四庙,盖于建国 之始,不盈七庙之数也。今欲请立自高祖已下四亲庙,其始祖一庙,未敢轻议,伏 俟圣裁。

    御史中丞张昭远奏议曰:

    臣前月中预都省集议宗庙事,伏见议状于亲庙之外,请别立始祖一庙,近奏中 书门下牒,再令百官于都省议定闻奏者。

    臣读十四代史书,见二千年故事,观诸家宗庙,都无始祖之称,唯商、周二代, 以稷、契为太祖。礼记曰:“天子七庙,三昭、三穆,与太祖之庙而七。”郑 玄注:“此周制也。七者,太祖后稷及文王、武王与四亲庙。”又曰:“商人六庙, 契及成汤与二昭、二穆也。夏后氏立五庙,不立太祖,惟禹与二昭、二穆而已。” 据王制郑玄所释,即商、周以稷、契为太祖,夏后无太祖,亦无追谥之庙。自 商、周以来,时更十代,皆于亲庙之中,以有功者为太祖,无追崇始祖之例。具引 今古,即恐词繁,事要证明,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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